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当事人申请,本机关决定公开举行听证,现公告如下:
当事人:邓奕彬(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
案由: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时间:2025年2月13日15时00分
地点: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三楼会议室
如有旁听需要,请携带好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请携带原件用于核对),并遵守听证纪律。
特此公告。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