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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42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42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2-10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423号


  姓名:胡之兵

  居民身份证:4224271970********

  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剅河镇****号

  因你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2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423号),已于2024年9月28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20000元,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42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