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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651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65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2-25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651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周寿平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HRU57T

  经营者姓名:周寿平

  居民身份证:5002341991********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号

  因你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机关(单位)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651号),已于2025年1月18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0000元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