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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68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68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2-26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684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锐达纸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XGEX6W

  经营者姓名:远付岭

  居民身份证:4127221964********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和鸣路47号第1幢首层之5卡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锐达纸品厂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和鸣路47号第1幢首层之5卡的中山市沙溪镇锐达纸品厂于2024年10月22日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八条,当事人属于:对单位限期内改正,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合计总裁量权重为25%。根据计算公式: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本机关决定对中山市沙溪镇锐达纸品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68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