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685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锐达纸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XGEX6W
经营者姓名:远付岭
居民身份证:4127221964********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和鸣路47号第1幢首层之5卡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锐达纸品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和鸣路47号第1幢首层之5卡的中山市沙溪镇锐达纸品厂于2024年10月22日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一条,当事人属于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建设情况: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裁量权重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3%;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合计总裁量权重为38%。当事人的总投资额为106万元,根据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本机关决定对中山市沙溪镇锐达纸品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肆拾元整(¥2014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68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