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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5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17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58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广豪制衣加工店

  注册号:442000602897407

  经营者姓名:陆志豪

  居民身份证:4508811994********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站大街第十一巷6号首层之一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广豪制衣加工店逾期申报年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但逾期至2025年1月10日才报送公示2015-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年报页面截图、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各类经营主体限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公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