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566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56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1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566号


  名称: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NU42G8G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3号首层6卡

  当事人未对从业人员焦阳阳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涉事气泡膜收卷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档次。于2024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6号),已于2025年1月25日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600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56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