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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56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56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0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563号


  名称: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H9M9XG

  负责人:王义武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秀山工业区18号B幢之1

  因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于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3号),已于2025年1月25日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120000元,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56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