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5〕163号
姓名:莫凤兵
居民身份证:4524231966*******8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岭景*******号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对你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熟食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你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于2025年3月24日,在中山市沙溪镇站前路道路上利用一辆电动三轮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熟食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如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000元罚款;第二次违法,处2000元罚款;第三次违法,处3000元罚款;第四次及以后每次违法,均处5000元罚款。”的规定,你的行为是第一次违法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适用上述处罚裁量标准。
对于你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的标准,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当事人拒收所以未能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岸禧(执法证号:19121397329)、霍培勇(执法证号:1912139767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3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