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5〕21号
名称:中山市海杨服装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E8CHUH1Q
经营者姓名:杨海
居民身份证:4408831986********
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塘㙍********号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第3789869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梁嘉喜的许可,擅自销售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
”标识的牛仔裤。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日现场查获“
”标识牛仔裤359条。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相关商标详细内容件、延长扣押期限告知书、鉴定书、投诉请求书、授权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被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侵权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7000元;
2.没收侵权“”图形标识牛仔裤359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因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所以未能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