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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6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23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6号


  名称:中山沙旗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KQHNXD

  法定代表人:张孝林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龙头环村象龙支路68号4楼之3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沙旗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立案调查。经查明,第686689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是克罗心有限公司,国际分类属第25类,“”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运动裤、上衣、衬裤、T恤衫等商品,专用权期限自2021年12月07日至2031年12月06日止,当事人未经克罗心有限公司许可,销售与其第6866890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服装。当事人涉案侵权服装未实际售出,于2024年12月11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与“”注册商标近似的T恤衫340件和与“”注册商标近似的裤子12条。另查明,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场所为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云汉路段51号第七卡之一,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龙头环村象龙支路68号4楼之3不符。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办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手续。但截至2025年3月19日,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登记地址变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鉴定书、投诉请求书、延长扣押期限告知书、鉴定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擅自变更核准登记的住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合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000元;

  2、没收与“”注册商标近似的T恤衫340件和与“”注册商标近似的裤子12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本文书送达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本文书,因当事人拒收未能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