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01-03 分享:

  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地址:中山市松苑路1号市府大楼502室;邮编:528403),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760-88327237。

  三、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zsfggjk@163.com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月3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滞空时间长,极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特别是对铁路列车、航空飞行器、油气站、电力设施设备、通信设备、各类建筑物及山林构成重大威胁。为了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山市境内铁路线路两侧各10公里区域内,以及林区、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油气站(库)、高压供电设施设备等重点防护区域及其周边燃放孔明灯。

  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给安全生产带来的严重危害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综治、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经信、林业、旅游、工商、安监、供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管理,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四、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责任。

  五、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违规燃放孔明灯行为。

  七、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