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现将《沙溪镇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提出意见时间:2017年9月8日至9月22日;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87793464)、传真(87793464)、通信(中山市宝珠中路1号,镇政府1楼,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附件:沙溪镇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沙溪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2017年9月8日
沙溪镇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一) 为加强我镇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沙溪镇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沙府办〔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指的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镇政府批准设立,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护林防火宣传、护林防火物资采购、防火带工程项目维修补贴的专项资金。
(三)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3、引入竞争,择优分配。
(四)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整合,适当集中;
2、因素分配,公平公正;
3、绩效管理,专款专用。
二、 项目管理
(五) 项目建设内容
1、护林防火宣传、业务技能培训;
2、森林防火物资购置;
3、生物防火林带抚育维修工程。
(六)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村、组干部和农户有建设项目的意愿,能积极进行项目工程建设,落实管理措施。对积极配合镇政府中心工作的优先支持。
2、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补贴:
2.1、对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存在迟报(超15分钟内)、瞒报、漏报的;
2.2、辖区内出现乱砍滥伐林业毁林案件的;
2.3、辖区内非法占用林地违法建筑情况不上报的;
2.4、不配合林业病虫害防治。
(七) 项目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村或林地承包户在每年9月30日前,结合实际制定本年度林业建设计划,报送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汇总、初审(9月30日前未递交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2、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评估,根据评审意见编制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由建设单位制订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八) 项目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招投标、监理、中介预算等文件(需招投标项目);
3、项目签订的合同书;
4、项目资金拨付材料。包括发票、项目结算清单、支出收据等;
5、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
6、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九)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三、 资金管理
(十) 资金补贴标准
1、生物防火林带抚育维修工程,按结算金额的70%进行补贴;
2、护林防火活动的相关事项,防火宣传、培训等及护林防火物资购置原则上均由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购置。
3、护林防火宣传、业务技能培训、森林防火物资购置原则上由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组织和实施;
(十二) 资金分配和公示
1、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范围的项目,承办单位可向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提出林业专项资金申请,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
2、公示。项目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方案需在沙溪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三) 专项资金的拨付
镇财政分局根据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属基本建设用途或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四、 会计核算
(十四) 本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十五)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设立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账,并按照支出的具体范围设置多栏式辅助账,详细核算各项支出情况。合同、发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十六) 预算年度终结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镇级财政部门审核,上报镇政府批准。
五、 部门职责
(十七) 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职责
1、拟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
2、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3、组织项目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4、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5、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6、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八) 镇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负责对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3、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4、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十九)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2、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3、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4、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账核算;
5、及时向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6、自觉接受镇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 监督管理
(二十) 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和市财政局沙溪分局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二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1、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2、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3、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七、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由沙溪镇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