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我所起草了《沙溪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群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1、传真。传真号码:0760-87793371
2、信函。邮寄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宝珠路工业街3号司法所207室(邮编:52847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沙溪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不少于15个工作日)
联系人及电话:彭小姐,0760-87793371。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中山市沙溪司法所
2020年6月1日
沙溪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化解民间纠纷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及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案定补”,是指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民间纠纷,根据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按照“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给予人民调解员的奖励补贴。
第三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资金实行市、镇两级分担机制,并纳入财政预算或在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予以解决。镇财政配置“以案定补”专项经费,参照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标准,对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的三、四类案件给予办案补贴,并对一类、二类案件配套补贴资金。“以案定补”资金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统筹落实。
第四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发放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发放时间
补助经费每季度发放一次。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每季度末当月15日前向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逾期不申报的,视作放弃申领补助。特殊情况可延至60日。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1.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经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
2.适用对象参照广东省司法厅下发的《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粤司办【2018】182号),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计在册的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以及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属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调解员除外。
3.“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二人以上共同调解、跨村(社区)调解的同一宗案件,按一件计算。
(三)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
1.行政调解案件;
2.司法调解案件;
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5.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五条“以案定补”补助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适格;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三)调解程序内容合法;
(四)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等级的认定标准
根据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化解的难易程度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共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给付标的在20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镇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给付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其他经司法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给付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给付标的在1万元以下。
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简易案件,本办法不予补助。
第七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一)对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的疑难复杂类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一类、二类)由镇司法所统筹向市司法局申报办案补贴,镇财政并按以下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一类特别重大案件每件补贴500元;
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二)镇财政对成功调解的三、四案件给予办案补贴,标准为:
三类普通案件每件补贴200元;
四类简易案件每件补贴50元;
第八条 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
(一)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确保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及时向司法所申请案件补贴。
(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初审工作,认真审查案卷,并填报如下材料:
1.沙溪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汇总表;
2.沙溪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请表;
3.沙溪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个人账户汇总表;
4.《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应规范填写并盖章。
(三)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司法所分管领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各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四)发放方式
经审定通过的案件补贴,由财政部门从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中直接划拨至人民调解员的个人账户。
第九条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标准
(一)卷宗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3.人民调解笔录;
4.《人民调解协议书》;
5.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二)卷宗制作要求
1.案件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条 监督与管理
司法所、各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调解委员会在每年12月20日前,对本年度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评审小组。
(二)评审小组应加强对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的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收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助经费的;
2.弄虚作假;
3.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4.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司法所负责解释。
附件:
1.《沙溪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汇总表》
2.《沙溪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请表》
3.《沙溪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个人账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