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配套公建设施的接收管理等操作事项,结合沙溪镇实际,沙溪办起草了《沙溪镇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接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群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1、传真。传真号码:0760-86221192
2、信函。邮寄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沙溪镇政府大院二楼企改办(邮编:528471)
请在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沙溪镇建设用地配套用建设施接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振孝,0760-23385207 。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中山市沙溪镇配套公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沙溪镇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接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配套公建设施的接收管理等操作事项,根据《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中规通[2016]70号)、《中山市镇街公建设施物业处置操作细则》(中财资[2017]17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沙溪镇实际,特定本配套公建设施接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沙溪镇内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配套公建设施》包含抵缴配套公建设施。
第四条建立沙溪镇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及接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以下统称“配套公建会议”)定期不定期研究配套公建设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配套公建会议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由镇有关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和单位参加,日常工作由镇财政分局负责。各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管理及接收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议题提交配套公建会议审议。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
1、镇财政分局负责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配套公建设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或抵缴配套公建设施方案(以下简称“抵缴配建方案”),牵头召集配套公建会议讨论研究审查配建方案或抵缴配建方案,确定配套公建设施的类别、位置、面积、移交时序等内容,起草配建责任协议书、移交认定书等合同文书,协调办理配套公建设施移交和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作,负责合同资料登记造册并移交档案馆存档;确定配套公建设施接收后的管理使用安排以及配套公建设施处置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负责明确配套公建设施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落实,组织土地出让工作;做好配套公建用地规划条件、明确配建相关技术要求、配建方案或抵缴配建方案规划报建审批、验收工作;配合落实配套公建设施的权属登记办证等。
3、镇住建局负责协助配套公建设施的施工报建、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综合验收备案等;会审配建方案或抵缴配建方案。
4、其他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应根据职能做好配套公建设施各项有关工作。
第六条配套公建设施的接收,应先由建设单位拟定配建方案或抵缴配建方案交领导小组研究商定后,签订配建责任协议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或《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要求制定配套公建设施方案,明确配套公建设施的类别、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进度和建设时间等(独立产权用地、独立产权建筑需在方案中明确)。办理规划报建与其他建筑物同时施工,在每期工程总体进度70%时配套公建设施需100%完成,待每期工程总体建设竣工后60日内通过规划验收,通过规划验收后180日内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且30日内完成配套公建设施交付。如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需在方案内注明,须将配套公建设施设置为第一期。
第八条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套公建设施建设条件或提供配套公建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足时,符合抵缴配套公建设施条件并经镇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中规通〔2015〕72号”、“中规通〔2016〕70号”等文件规定以住宅、商铺抵缴配套公建设施,抵缴配建方案由建设单位拟定。
第九条配建方案或抵缴配建方案须以书面方式提交给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召集会议对方案进行讨论研究,根据项目的实际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列席会议对配建方案或抵缴配建方案作出解说。
为保证工作延续性和标准统一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原则上应固定人员参加会议。会议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会人员逐一签名确认。
第十条建设单位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对配建方案或抵缴配建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配建方案或抵缴配建方案确定后,由镇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沙溪镇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配套公建设施(或抵缴配套公建的住宅、商铺)项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位置、开工及竣工时间等要求,如属独立产权用地、独立产权建筑的需在协议书中注明。《协议书》一式四份,镇政府、建设单位各执两份。
第十二条《协议书》需附如下资料: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则条件》或《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则条件变更批复书》;
3、土地证;
4、用地三线图;
5、项目设计图纸、效果图等;
6、配建方案或抵缴配建方案(申请书)。
第十三条 配套公建设施是为片区提供公用服务的设施,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给政府,《协议书》需约定配套公建设施办证所产生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协议书》规定的配套公建设施内容和要求落实在规划报建方案中,向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与镇政府签订《协议书》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应不得受理其规划报建方案。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时间跟踪工程施工进度。达到竣工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各项验收手续。跟踪好验收情况,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移交配套公建设施。逾期未能移交的,向建设单位发出《关于办理配套公建设施移交的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办理规划验收时,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应通知镇财政分局派人一同到现场查看实体并核对资料。如核对资料与实体有误的,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并暂停通过规划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由领导小组对移交的配套公建设施核实资料无误后,镇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沙溪镇配套公建设施产权移交认定书》,办理配套公建设施移交手续,并约定移交的配套公建设施办证时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移交配套公建设施时需一并提供如下资料:
1、《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
2、竣工图纸一套及电子版CAD图(含总平面图、建筑图、结构图、防雷及水电安装图、消防安装图、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图);
3、房屋质量保证书;
4、房屋门匙。
第十九条 沙溪镇人民政府是沙溪镇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的接收单位。
属沙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持有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施(不含已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的用地),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可指定该集体经济组织为接收单位,但配套公建设施性质不能改变且需优先满足片区公共服务要求,配套公建设施日后的运营费用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第二十条 由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依法对配套公建设施进行确权。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需确定配套公建设施产权证权属单位名称报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将配套公建设施依法办理产权证至镇沙溪镇人民政府或指定单位名下。(所需资料以市自然资源局窗口收取资料为准)
第二十二条 配套公建设施产权证书由镇财政分局或受委托管理使用的单位收执。
第二十三条 镇财政分局是配套公建设施的管理部门,承担配套公建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镇政府接收配套公建设施后,应交镇财政分局登记入账,明确使用部门和使用用途,办理移交手续后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暂未确定使用用途的,可以委托镇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配套公建设施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申请,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有使用计划的部门或单位须书面向镇政府提出使用申请,经镇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配套公建设施。使用期间,配套公建设施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列入使用单位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配套公建设施的处置是指因客观需要改变配套公建设施原配套用途而发生的转让、出售、拆建等产权变更行为。具体按《中山市镇街公建设施物业处置操作细则》(中财资[2017]1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沙溪镇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及接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