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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沙溪镇镇级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9-16 分享: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沙溪镇实际,中山市沙溪镇社会事务局起草了《沙溪镇镇级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群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邮箱地址:sxshsw128@126.com

  2、信函。邮寄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镇政府一楼社会事务局(邮编:52847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沙溪镇镇级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郑小姐,0760-87799169。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中山市沙溪镇社会事务局

2020年9月16日



沙溪镇镇级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中府〔2018〕9号)、《关于切实做好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中民救字〔2020〕24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沙溪镇临时困难救助对象包括:

  (一)本镇户籍的居民及其家庭,但属于低保、低收入对象及当年度已获得市级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即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除外(该对象由市级进行救助)。

  (二)已领取本镇居住证,并在我市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对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一)因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家庭或个人。

  (三)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实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由镇民政工作机构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第六条  镇级临时困难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2次。

  第七条  镇级临时困难救助对象人数计算办法如下:

  (一)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申请救助的,按患病或意外受伤的个人进行救助,家庭中同时存在1名以上大病患者或受伤人员的,按实际人员人数计算。

  (二)因读书难原因申请救助的,原则上仅对家庭中幼儿教育阶段儿童、在读高中(含中专)、全日制大学的学生个人进行救助,家庭中同时存在1名以上上述在读学生的,按实际人员人数计算。

  (三)家庭中同时存在上述(一)、(二)点困难的个人,按实际人数计算;同一人员存在多种困难情况的,不作重复计算。

  (四)因意外事故或特殊原因导致整个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以实际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八条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服刑、隔离戒毒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镇级临时困难救助,应向镇民政工作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镇级临时困难救济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申请日前半个自然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

  (四)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镇街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学校出具的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票据。

  (七)用于收取救助金的银行存折(卡)账号复印件。

  (八)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需补充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参保证明或工作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存款情况、房产情况等材料。

  (九)镇民政工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镇民政工作机构受理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协助调查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

  第十一条  镇民政工作机构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公示期间有群众提出异议的,由镇民政工作机构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加。参加评议总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镇民政工作机构应重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镇民政工作机构应在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救助意见,并报分管民政工作的镇领导审批。予以批准救助的,通过金融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到救助申请人账户;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获得镇级临时困难救助的人员或家庭情况,应于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在沙溪镇人民政府网站和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镇民政工作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可直接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一)个人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帮助,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镇政府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镇民政工作机构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预算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在镇政府网站上公示当年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所属村居、救助金额、救助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为长期。

  第十七条  镇民政工作机构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应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撤销救助决定,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纳入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未领取中山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通过外来人员突发事故善后处理经费给予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