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起草了《沙溪镇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征求了镇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现公布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沙溪镇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情况说明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沙溪分局
2019年4月17日
《沙溪镇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说明
我分局草拟了《沙溪镇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2日,在中山市沙溪政府网进行公开征求了镇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意见及情况如下:
单 位 | 反馈意见 | 采 纳 |
镇财政分局 | 无意见 | —— |
镇经信局 | 无意见 | —— |
镇市场监管机构 | 无意见 | —— |
法制办 | (一)《办法》第四条关于奖励标准的内容,建议提供相关上位依据,并咨询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奖励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制作书面说明(或会议纪要)以供集体讨论环节备用。 (二)根据《管理规定》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引》“…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以条、款、项、目设定,条、项、目冠数字,款不冠数字)”的规定,建议可参照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格式对《办法》予以修改,以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要求。 | 采纳 |
社会公众 | 无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