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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资金暂行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情况说明的公示

信息来源: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3-01 分享:

       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起草了《关于印发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资金暂行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征求了镇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现公布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印发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资金暂行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情况说明

 

中山市财政局沙溪分局
2019年3月1日
 


《关于印发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资金暂行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说明

 

       我分局草拟了《关于印发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资金暂行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在中山市沙溪政府网进行公开征求了镇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意见及情况如下:

 

反馈意见

 

镇党政办

标题改为《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办法》

 

镇住建局

无意见

——

镇环保分局

无意见

——

镇执法分局

无意见

——

镇法制办

1、根据《管理规定》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引》“...可以根据内容性质确定内容标题,使用‘办法’、‘规定’、‘细则’、‘规则’等称谓”的规定,建议贵局修改《制度名称》,例如《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资金暂行办法》;

2、根据《管理规定》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引》“...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以条、款、项、目设定,条、项、目冠数字,款不冠数字)”的规定,建议《制度》以条、款、项、目进行设定,无须设“章”;

3、《制度》关于奖补标准的内容,建议咨询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奖补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制作书面说明(或会议纪要)以供集体讨论环节备用;

4、《制度》第二章第四条“环保、城管、安监、人社、公安、工商、消防、交通等执法部门(下称“执法部门”)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内容,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二)项“...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的规定不相符,提请贵局注意。

采纳

镇消防大队

无意见

——

镇安监分局

无意见

——

镇市场监管机构

无意见

——

镇人社分局

无意见

——

镇公安分局

无意见

——

镇经信局

无意见

——

镇宣传办

无意见

——

沙溪地税分局

无意见

——

沙溪国税分局

无意见

——

各村居

无意见

——

社会公众

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