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起草了《关于印发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资金暂行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征求了镇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现公布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印发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资金暂行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情况说明
中山市财政局沙溪分局
2019年3月1日
《关于印发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资金暂行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说明
我分局草拟了《关于印发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资金暂行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在中山市沙溪政府网进行公开征求了镇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意见及情况如下:
部 门 | 反馈意见 | 采 纳 |
镇党政办 | 标题改为《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办法》 | 采 纳 |
镇住建局 | 无意见 | —— |
镇环保分局 | 无意见 | —— |
镇执法分局 | 无意见 | —— |
镇法制办 | 1、根据《管理规定》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引》“...可以根据内容性质确定内容标题,使用‘办法’、‘规定’、‘细则’、‘规则’等称谓”的规定,建议贵局修改《制度名称》,例如《沙溪镇工业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奖补资金暂行办法》; 2、根据《管理规定》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引》“...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以条、款、项、目设定,条、项、目冠数字,款不冠数字)”的规定,建议《制度》以条、款、项、目进行设定,无须设“章”; 3、《制度》关于奖补标准的内容,建议咨询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奖补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制作书面说明(或会议纪要)以供集体讨论环节备用; 4、《制度》第二章第四条“环保、城管、安监、人社、公安、工商、消防、交通等执法部门(下称“执法部门”)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内容,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二)项“...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的规定不相符,提请贵局注意。 | 采纳 |
镇消防大队 | 无意见 | —— |
镇安监分局 | 无意见 | —— |
镇市场监管机构 | 无意见 | —— |
镇人社分局 | 无意见 | —— |
镇公安分局 | 无意见 | —— |
镇经信局 | 无意见 | —— |
镇宣传办 | 无意见 | —— |
沙溪地税分局 | 无意见 | —— |
沙溪国税分局 | 无意见 | —— |
各村居 | 无意见 | —— |
社会公众 | 无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