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府〔2016〕151号)文件精神,原《关于代收污水处理费若干实施细则的批复》(中沙府〔2006〕32号)和《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沙府〔2009〕48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