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镇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坚决落实中央和省环保督察要求,鼓励我镇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山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中山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资金奖励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奖励”的原则,对完成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同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非清洁能源锅炉监督和废气监测工作。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原非清洁能源锅炉已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按要求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并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能出具《锅炉改造监督检验报告》的企业。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非清洁能源锅炉淘汰后,新置清洁能源(电、天然气等)的锅炉以及导热油炉。
(二)新置的锅炉(或导热油炉)总额定出力(蒸吨数)小于或等于淘汰锅炉(或导热油炉)总额定出力的项目。
(三)完成锅炉(或导热油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的。
第五条 奖励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的奖励对象,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按照完成时间及锅炉规模奖励(详见下表)。同一企业含多台锅炉,需一次性完成改造,且只对应一台锅炉(规模最大)予以奖励。
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奖励标准一览表
完成时间
锅炉规模
| 2019年内
| 2020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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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h(含)以下
| 10万元
|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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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h至10t/h
| 20万元
|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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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h(含)以上
| 30万元
| 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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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所需证明材料
(一)沙溪镇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申请表
(二)沙溪镇清洁能源改造项目意见审查表
(三)锅炉非重大变动核查表
(四)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锅炉改造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自2019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本奖励办法由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沙溪镇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申请表
2、沙溪镇清洁能源改造项目意见审查表
3、名词解释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