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镇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黑恶不扫,社会难稳。黑恶不除,民心难安”的讲话精神,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根据《中山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扫黑除恶﹝2018﹞11号)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举报沙溪镇范围内发生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或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以及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的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负有防范和打击处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掌握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同时提供。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提供的线索尽量详尽,包括涉黑涉恶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 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追究黑恶犯罪“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
沙溪镇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电话:(0760)87790066
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接警举报电话:(0760)23189811,110
沙溪镇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0760)87317363
沙溪镇组织人事办举报电话:(0760)86231101
举报邮箱:shaxizongzhi@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山市沙溪镇政府第二办公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528471)
第四条 奖励范围
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视情况予以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的“讨债公司”、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
(十二)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线索。
(十三)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黑恶势力。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00000至3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责任的,奖励人民币30000至5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追究责任的,奖励人民币8000元至10000元。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案件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五)查证属实,有关人员被逮捕的“保护伞”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六)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七)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10000元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发挥以上多项作用的,按照奖励标准最高项发放奖金。
第六条 工作原则
(一)举报奖励实施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者,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在破案后应联系举报人,根据其意愿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与最先举报人内容有重大区别,且对于案件查处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立案单位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5、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线索,同时适用其他举报奖励办法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
6、举报奖励由办案单位审核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后,再报送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发放。
(二)举报处理的工作原则:
1、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反保密制度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2、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实名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是被认定为有效线索的,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兑现奖金。
第七条 不予奖励的情形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八条 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试行办法有效期一年,自2018年10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