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方式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建通〔2017〕148号),承租政府公租房的困难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由于我镇公租房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定价,为减轻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租金支付压力,现对我镇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方式进行调整,对承租我镇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的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用减免方式收缴租金,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条 具体租金标准:
(一)本市户籍家庭
本市户籍家庭月缴租金金额=镇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入系数×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家庭结构系数×承租公租房计租面积。
1、收入系数
(1)对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广东省城镇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收入系数为零,租金全免;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含此线)的家庭,收入系数为10%;
(3)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上,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以下(含此线)的家庭,收入系数为30%;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以上、70%以下(含此线)的家庭,收入系数为50%;
(5)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0%以上的家庭,收入系数为100%。
2、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
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承租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
(1)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3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为100%;
(2)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24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为80%;
(3)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18平方米以上、24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为60%;
(4)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12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为40%;
(5)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12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为20%。
3、家庭结构系数
(1)家庭结构为两代及以下共同申请的,家庭结构系数为1;
(2)家庭结构为三代及以上共同申请的,家庭结构系数为0.8。
(二)流动人员家庭
1、流动人员家庭月租金标准按镇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0%以下(含此线)的流动人员家庭,经审核收入、资产后,按上述第(一)款本市户籍家庭标准执行。
第三条 对已经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如在续租审核或者日常的审计、核查等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勒令退出公租房,并在发现不符合条件到退出公租房期间不予优惠全额收租,租金按照镇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条 沙溪镇公租房计租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五条 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按市物价局《关于中山市公租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2012〕65号)确定的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计租,每平方按13元收取。
第六条 在本方案实施前签订合同的本市户籍家庭月缴租金额按下列公式执行,不再发放补贴金额。
本市户籍家庭月缴租金金额=镇的公租房租金金额-补贴金额(补贴标准按照中沙府〔2015〕6号文执行)。
第七条 本方案由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
第八条 本方案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