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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 中沙府〔2020〕1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5-20 分享:

该文件已失效,失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沙溪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统一部署,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根据省委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参照《中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沙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举报沙溪镇范围内发生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或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以及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的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本镇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负有防范和打击处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非法活动和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的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提供的线索尽量详尽,包括涉黑涉恶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二)举报内容未被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掌握,或者纪委监委、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三、举报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镇公安分局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信和来访地址。

  四、奖励范围

  (一)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 、生态环境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占破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 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 势力犯罪线索。

  (十)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

  (十一)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十二)其他上级明文规定应予奖励的涉黑恶线索。

  五、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 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万至30万元人民币;查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万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纪委监委查处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受贿罪批准逮捕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七)举报涉“毒”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奖励3000—5000元。

  (八)举报涉“黄赌”、“双抢”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奖励500—1000元。

  六、工作原则

  (一)奖励实施的工作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者,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在破案后应联系举报人,根据其意愿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沙溪镇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与最先举报人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不得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案件线索,除适用本奖励办法,还适用其他举报奖励办法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7、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成果,可以同时给予见义勇为证书等精神奖励。

  (二)举报处理的工作原则:

  1、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参与线索办理和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反保密制度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实名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是被认定为有效线索的,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兑现奖金。

  七、附则

  (一)镇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镇财政负担。

  (二)举报奖励程序按照《中山市公安局关于中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试行办法由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试行办法自2020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