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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人社发〔2023〕9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12-19 分享:


中人社发〔2023〕97号、中人社规字〔2023〕9号


政策解读:【图解】《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中国中山留创园扶持政策体系,有效规范扶持资金管理,现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日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中国中山留学人员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国中山留学生创业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是指市、镇街两级财政列支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下称“留创园(分园)”)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经费,包括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项目推荐奖励、创业扶持资金等经费支出。

  本办法所称入园企业是指符合《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投融资、法律、财税、人力资源、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创业服务等专业服务的境内外中介机构以及推荐优质项目的境内外企业、商协(公)会、研究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支持创新、注重效益和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级扶持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扶持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资金预算,清理期满或被撤销的扶持资金;

  (二)加强入园企业扶持资金专家评审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三)负责办理扶持资金拨付工作,跟踪、检查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实施扶持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扶持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四)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扶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扶持资金的统筹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扶持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二)组织实施扶持资金财政监督,部署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扶持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及设立留创园分园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市级扶持资金的执行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对市级扶持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二)负责入园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组织专家对入园企业项目开展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对入园企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进行审批,指定监管银行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三)负责对留创园(分园)的运营状况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评估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入园企业是实施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体职责如下: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合同;

  (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按照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定期向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入园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创业扶持资金;

  (四)项目开展后按期提交中期检查申请,项目完成后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提交项目终止申请。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职责如下:

  (一)确保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照计划进度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做好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三)强化责任与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三章  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及扶持标准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如下:

  (一)通过留创园(分园)入园评审并成功入驻的企业;

  (二)为留创园(分园)成功推荐优质项目入驻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申请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对上一年获得国家、省、市级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赛事以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及省赛奖的市外优质项目的企业落户留创园(分园)的,按照其到账奖金1:1配套资助,国赛、省赛、市赛项目资助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上一年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持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并落户留创园(分园)的港澳创业企业,按照资助实际到账额1:1配套一次性落地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对上一年度参加由市商务部门编制的《境外展览目录》中的境外展览,或参加由国家部委、省级部门以及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的境内展览、展会的入园企业,按年度参展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四)对上一年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的入园企业,按照上一年活动投入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单场活动参与人数50人以上;

  2.单次活动投入5万元以上;

  3.单场活动参会人员中科研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

  4.单场参与活动的单位、人员至少来自5个以上省外城市。

  (五)入园企业自入驻之日起满3个月不超过3年,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无重大违法行为,可向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经费的立项金额按照专家评分的结果给予支持,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对特别优秀的人才或者新引进的重大科技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由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留创园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六)专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入园企业获得创业扶持资金立项后,按照该企业通过评审时的专家评分给予专业服务机构最高10万元奖励,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对推荐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的,由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市留创园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奖励金额。

  本条(一)(二)(三)(四)项中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适时发布入园企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创业扶持资金、项目推荐奖励、入园企业场地免租等扶持资金申报通知。

  对于部分已有明确认定依据和资助标准且无需启用第三方论证、评审或验收等程序的扶持项目,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直接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可按照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扶持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向其提交扶持资金申请及相应佐证资料。入园企业在3年内未书面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逾期不予受理。同一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内只能申请一次创业扶持资金,未获通过的企业可于次年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  专业服务机构在推荐项目时应向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在项目正式获得首期创业扶持资金后即可依据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按照“免申即享”获得奖励。


第五章  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创业扶持资金总额、立项企业数量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项;确定支持名单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调查属实且须调整的,重新公示调整后的支持名单。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扶持资金补贴,市级扶持资金补贴到账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单个入园企业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所在地同类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所在地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等经费予以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  创业扶持资金按照以下比例分两期予以拨付:

  (一)签订项目合同后拨付立项总金额的60%;

  (二)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验收的,拨付立项总金额的40%。

  第十九条  项目推荐奖励按照创业扶持资金拨付比例分两期同步拨付。


第六章  监  管

  第二十条  对获得创业扶持资金的入园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验收:

  (一)创业扶持资金立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年,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家对入园企业开展验收,主要对项目合同实施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入园企业在项目合同期满后的第1个月内须向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验收申请。

  (三)经专家评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主动终止三种。对需要限期整改的入园企业最长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由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家对入园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整改合格的企业可申请拨付剩余资金,未能通过整改的入园企业予以终止。

  (四)对验收结果认定为主动终止项目的入园企业,不予拨付余下经费,经专家认定已合规使用的经费不需退回,结余资金及利息应全部退回财政。

  (五)因故未能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或完成任务指标,逾期不向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终止申请,视为被动终止项目,入园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拨全部财政资金及利息。

  (六)入园企业在创业扶持资金验收阶段只能整改1次,整改实施期间禁止立项企业使用专户内剩余金额。

  (七)入园企业在签订项目合同满1年后须接受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中期检查,按要求向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存档。

  (八)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入园企业可以在中期检查时申请提前参加验收,通过专家评审的,经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视为通过验收,可申请拨付剩余扶持资金。

  (九)入园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适用于被动终止项目:

  1.验收不通过,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整改要求申请终止项目的;

  2.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或因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完整性达不到验收评审要求的;

  3.因项目组织管理不力,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或资金管理混乱,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督检查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

  4.入园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等变故,导致企业被撤销、注销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办理验收的;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等,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限期整改不通过的,上级部门要求按照终止处理的;

  7.存在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二十一条  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项目推荐奖励、入园企业场地免租等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可免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推荐奖励应依据以下验收结果予以实际拨付:

  (一)如果项目通过验收或经过整改后获得第二期创业扶持资金,则同时拨付第二期项目推荐奖励;

  (二)如果入园企业的验收结果被认定为主动终止项目,不予拨付余下经费,且经专家认定已合规使用的经费无需退回,则不予支付第二期推荐奖励金额,已经支付的第一期奖励金额无需退回;

  (三)如果入园企业因故未能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或完成任务指标,逾期未向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提交终止申请,视为被动终止项目,且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拨全部财政资金及利息,则项目推荐奖励金额及同期利息也应全部退还财政。

  第二十三条  扶持资金对象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伪造、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虚假申报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四条  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获创业扶持资金的入园企业、监管银行应签订三方协议,加强扶持资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入园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监督检查对象,对于执行期内的入园企业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在企业入园满1年后进行;对存在进度相对缓慢等情况的项目可增加现场监督频次。

  检查和抽查一般在相对集中时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与市、镇街互认。

  第二十六条  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建立健全入园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切实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创业营商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创业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验收等程序按照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评审和确定资助金额但未拨付的创业扶持资金,参照本办法拨付资金并依法实施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附件: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及专业服务机构项目推荐奖励明细表


附件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及专业服务机构项目推荐奖励明细表

序号

综合得分

创业扶持资金

项目推荐奖励

1

得分<60

不予资助

2

60≤得分<65

50万元

3万元

3

65≤得分<70

70万元

4万元

4

70≤得分<75

90万元

5

75≤得分<80

110万元

6万元

6

80≤得分<85

130万元

7

85≤得分<90

150万元

8万元

8

90≤得分<95

170万元

9

95≤得分≤100

200万元

10万元

备注:

对推荐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的,由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呈报市留创园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奖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