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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 中沙府〔2018〕18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1 分享: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镇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正常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三)坚持城乡统筹、严格规范原则。

(四)坚持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原则。

第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开公示等工作。镇社会事务局作为本镇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四条  特困人员的确定

具备我镇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五条  办理程序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公布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

(一)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申请应该提交一下材料: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填写《中山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和《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有房产的须提交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村委会先进行核实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表决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经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后,村民委员会在《中山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审批表“村(居)委会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中注明“已召开两干部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同意按沙溪镇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供养”,后提交镇社会事务局审批。

(二)受理程序。镇社会事务局在申请人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镇社会事务局予以受理,并在生成核对报告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生成核对报告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镇社会事务局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三)审核程序。镇社会事务局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社会事务局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人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社会事务局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

民主评议由镇社事务局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镇社会事务局可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的镇社会事务局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四)审批程序。镇社会事务局全面收集各村(居)委会提交的调查材料并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按规定随机抽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及时批准,并委托镇社会事务局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政府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后有异议的,市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委托镇社会事务局发给申请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公示结束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五)终止程序。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社会事务局,由镇社会事务局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1、已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镇社会事务局应当对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镇社会事务局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入户调查。

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六条  供养内容及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发放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予以保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形式予以保障。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社会事务局委托村(居)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除按省市有关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五)提供住房救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优先纳入当地危房改造计划。

(六)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住房救助标准和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教育救助标准等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统筹本市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日常照料和住院护理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公布。

第七条  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一)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社会事务局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二)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市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镇社会事务局或村(居)委会可协助其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农村特困人员一经确定,由镇社会事务局代表镇政府与供养方(包括村民委员会或认养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按实际供养方决定)和特困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三方签订《特困人员供养协议》。《特困人员供养协议》应当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供养的内容和标准、特困供养对象个人的所有财产及其对财产的处分意见等。

第八条  发放支付途径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费用由镇财政全额负责,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费用由镇财政和所在村按7:3比例按月支付发拨给特困人员,镇财政支付部分,每月于15日前通过银行划账方式划到村(居)民委员会账号代为转发给特困人员,可直接发放到特困人员账号上或发放现金,其中发放现金的,需两名民政干部(镇、村各一名)现场见证发放。镇民政干部每季度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情况,落实廉改风险防控工作。

(二)特困人员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城镇特困人员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由镇财政全额负责,农村特困人员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由镇财政和所在村按7:3比例按月支付发特困人员,镇财政支付部分,每月于15日前通过银行划账方式划到村(居)民委员会账号代为转发给特困人员。

(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电费,镇政府给予全额报销,由镇财政部门核对镇供电部门提供的每月电费发票后与供电部门进行直接报销处理。

第九条  其他有关事项

特困人员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特困人员供养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按照《特困人员供养协议》负有供养义务的人,拒绝供养特困人员或者虐待特困人员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特困人员供养协议》,重新安排特困人员的生活;协议供养义务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困供养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侵占特困人员款物的,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施行之日起,《沙溪镇五保供养方案》(沙府办〔2005〕14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