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级救助对象为收入型贫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第三条 救助原则
(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二)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准确、及时。
第四条 组织实施
(一)社会事务局、镇红十字会均可组织实施全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负责低保、低收入对象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中自付自费部分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救助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本镇救助对象申请市级资金医疗救助的受理、调查、核实、上报工作。
(二)财政分局负责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人社分局负责低保、低收入对象全面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四)卫计局负责指导、规范、督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认真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五)鼓励社会组织对家庭医疗负担较重、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居民给予人道主义救助。
第五条 资金筹集
镇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按以下方式筹集:中央、省、市级下拨专项资金;镇财政专项资金;镇红十字会、慈善会善款;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其他资金等。
第六条 救助比例、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救助比例
对“双低”家庭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市级一站式救助后,余下自付部分按100%、自费部分按50%救助。个人年度救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特定病种门诊包括:肾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骨髓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限长期透析治疗)、肝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特定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可视同住院申请医疗救助。
(二)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社会事务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收据的开具时间为准。
救助对象向所属村(居)提出救助申请,由村(居)指导救助对象填写《中山市沙溪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村(居)加具意见后交社会事务局审批。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的对象,由社会事务局协助办理市级救助资金后再进行镇级资金救助。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
如实填写的《中山市沙溪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卡)、市民政局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至村(居)查验,并提交复印件连同《中山市沙溪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到镇社会事务局。
第七条 不予救助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的;
(三)由于个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患者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