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完善我镇住房保障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发放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沙溪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发放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本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经审核及公示后,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的家庭或单身人士。
第三条 租赁补贴标准
(一)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家庭系数。
1、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18元。
2、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3、保障人口数: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户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4、补贴系数:对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补贴系数按1.0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含此线)的家庭,补贴系数按1.0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上、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以下(含此线)的家庭,补贴系数按0.8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70%(目前为2643元,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按0.5计算。
5、家庭系数:家庭结构为两代及以下共同申请的,家庭系数为1;三代及以上共同申请的家庭系数为1.5。
6、本市自有产权住房被鉴定为C级危房(局部危房)或D级危房(整幢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的,视为无房户处理。
每户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房屋的月租金。
(二)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市经济情况、居民收入、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条 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一)租赁补贴资金由镇财政负担。
(二)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办(下称“镇住建局保障办”)具体负责。每月镇住建局保障办按补贴对象统计报镇财政分局,镇财政分局按统计核对后拨付。
第五条 所需资料及发放流程
(一)申领租赁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发票;
3、房屋权属证明;
4、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二)发放流程
1、申请家庭或人士,取得住房保障准入资格后,将其租房的相关材料提交镇住建局保障办审核。
2、镇住建局保障办填写《沙溪镇××××年×月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审批表》,连同租赁补贴发放相关证明材料交镇财政分局复核,并报镇分管财政、城建领导审批;镇财政分局根据审批结果将租赁补贴款划入补贴对象银行账户。
3、租赁补贴发放期限为取得住房保障准入资格次月起的24个月。租赁补贴发放自申请人交齐申领租赁补贴所需资料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起,发放期限必须在所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期内,若房屋租赁合同期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前的可进行补发。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或延缓发放时间,同时接受各级审计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上述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