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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能源〔2022〕342号、中发改规字〔2022〕6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06-29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厘清各镇街、各职能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营造我市安全平稳的电动汽车充电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29日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提升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供配电系统、充电设备、监控管理系统、计量系统、防护设施、通风及消防设施等。

  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及其员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和行业(领域)共同监管。各镇街政府须将辖区内各类充电设施纳入所在镇街政府、村(居)委的网格化管理范围。


第二章  安全主体职责


  第四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共同承担,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镇街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其所属充电设施委托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管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在充电设施场所选址、消防改造、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须遵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充电设施专用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二)充电设备须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须特别标识“雷雨天气禁止操作”警示牌。

  (三)充电设施区域须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配置灭火器,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等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四)充电设施的接地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充电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须共用接地装置。充电设施须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第六条  对于用户需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以充电设施线路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点为投资分界点,按产权归属确定供用双方建设运维范围,由电力企业会同用户或委托的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施工,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其所有权人须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竣工标准,并保留竣工验收资料备查。

  第七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须按照现行行业运营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明确运营各环节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流程监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及评估整改。

  第八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须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应急处理办法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须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加强充电车辆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完好无损;确保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须配合做好场所安全提醒;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须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条  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做好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充电设施所在场地开展日常巡视工作中,如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的,须及时告知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遇紧急情况时,须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第十一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须建立企业级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充电监控系统须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控,在检测到危害充电安全的异常情况(如绝缘监测异常、电池温度过高、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时须进行告警,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须及时对充电设备进行断电和巡检现场,同时系统须具备数据存储、管理功能。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行实时数据录入中山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并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真实性,市平台须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利用上述数据开展全市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各镇街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落实镇街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和镇街政府、村(居)委会的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对各类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并指导市平台开展监控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对新建住宅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组织验收,负责督促落实物业管理机构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出具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建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物业企业与村(居)委落实对充电设施及其使用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破坏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对违规占用公共充电停车位的协调等工作。

  市城管和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镇街做好环卫作业单位所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对各类建设项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充电设施及其适用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事故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国家标准执行和计量监管工作。

  市供电部门负责配合各镇街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向各镇街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市平台监控数据,并做好安全用电宣传。

  对应市相关部门的镇街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电网企业开展并网验收环节进行联合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镇街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镇街政府和主管部门须就检查结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期限整改;各镇街政府和市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追责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安全工作职责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由所属镇街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第十六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作出停止使用所涉充电设施的决定,所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拒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对所涉充电设施场站停止供电,强制其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停止供电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所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进行现场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十七条  因充电设施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的,根据事故级别,分别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支队和所在镇街政府进行调查处理。对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镇街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镇街的实施办法,确定本镇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及相关条文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图解】《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