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
2018〕
1号,下称《实施意见》)于
2018年
1月
30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
2015〕
14号)有关规定,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意义
(一)是落实国家、省、市生态补偿文件的要求。
2016年,国家和省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均提出“到
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目标要求。
2016年
2月,中山市政府批准通过《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第
21条提出“市政府和各镇(区)需制定生态补偿政策,保障线内受控村组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
(二)是我市生态补偿制度动态调整的要求。
2014年,我市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
2014〕
72号),构建了“市财政主导,镇街财政支持”纵横向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中山市成为广东省首个实施区域“统筹型”生态补偿的城市。
2015年至
2017年,我市每年生态补偿资金投入总额分别是
1.04亿元、
1.41亿元、
1.71亿元,资金规模连续三年递增,有效地缓解区域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健全我市生态文明制度。根据动态调整原则,我市生态补偿政策需周期性开展评估,调整后滚动实施,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为确保我市生态补偿工作与国家、省政策相协调,有必要在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
2014〕
72号))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补偿制度,健全我市生态文明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补偿范围。中山市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以下生态功能区域:
1、耕地:是指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所核定的耕地,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2、生态公益林:是指全市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市级生态公益林。
3、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市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分别由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确定。
(二)补偿对象。包括耕地生态补偿对象、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对象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三类:
1、耕地生态补偿对象,即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责任单位。
2、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对象,即因划定为省级或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3、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街、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补偿标准。
1、
2018至
2022年,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
212、
225、
239、
253和
268元
/年·亩标准,其他耕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
106、
112、
119、
126、
134元
/年·亩标准;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分别执行
127、
135、
143、
152、
161元
/年·亩标准。
2、
2018年至
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
500、
250元
/年·亩标准。
(四)补偿资金的筹集与分配。坚持“市财政主导、镇街财政支持”的纵横向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市、镇街两级政府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街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至市财政,纳入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专用于全市生态补偿支出。市、镇街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担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对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按照
1:
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剩余部分市、镇街财政按照
4:6比例分担;对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其他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市、镇街财政按照
4:6比例分担。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街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街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五)实施主体。
全市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主体为耕地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实施小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和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与绩效考核小组。
根据中山市生态补偿对象和实施方案的补充优化,可动态调整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组成。
(六)制度保障。
耕地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牵头完善《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牵头完善《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牵头制定《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中山市生态补偿管理细则》,为生态补偿工作提供操作指引。
(七)动态调整。中山市生态补偿工作实行动态评估和滚动实施机制,生态补偿工作评估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评估上一周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成效,提出调整建议,保障生态补偿政策的效果适应全市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