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镇于2018年6月11日印发了《沙溪镇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中沙府〔2018〕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7月12日起实施。按照《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背景
为切实做好我镇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正常生活,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修订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实施办法》形成过程
镇社会事务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最新政策规定指引,参考上级相关文件,全面分析,深入调研,拟定《沙溪镇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初稿。2018年3月向社会征求意见,形成修订稿一稿。2018年6月5日经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定稿,经镇长签发后以中沙府〔2018〕18号文印发至各单位部门执行。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十一条。
第一条 制定背景。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原则。
第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四条 特困人员的确定。
第五条 办理程序。
第六条 供养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救助供养形式。
第八条 供养标准及发放支付途径。
第九条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实施办法补充解释。
第十一条 实施办法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