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镇于2020年9月30日印发了《沙溪镇镇级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中沙府〔2020〕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10月1日起实施。按照《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沙溪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修订依据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规字〔2018〕1号)、《关于切实做好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中民救字〔202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实施办法》形成过程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沙溪镇实际,拟定《沙溪镇镇级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初稿。2020年9月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修订稿。2020年9月25日经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定稿,经镇长签发后以中沙府〔2020〕42号文印发至各单位部门执行。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二十一条。
第一条 制定背景。
第二条 临时困难救助定义。
第三条 临时困难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不予实施救助的情况。
第五条 救助方式。
第六条 临时困难救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困难救助对象家庭人数计算办法。
第八条 临时困难救助对象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范围。
第九条 临时困难救助申请材料。
第十条 临时困难救助调查核实方式。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救助审批前公示要求。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救助审批通过发放方式和审批不通过告知。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救助审批发放后公示要求。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先行救助后补审批。
第十五条 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和长期公示。
第十七条 项目转介社会机构。
第十八条 临时困难救助对象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骗取临时救助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未领取中山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外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和突发公共事件等的救助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间。
沙溪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