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食盐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不能缺少、无可替代的必需品,而食盐储备是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确保食盐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食盐安全的有效手段。2016年,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对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做出总体部署,提出在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是四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对此,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等工作也做了相关规定和要求。
2019年机构改革后,市级食盐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划归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政策文件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市食盐储备制度,推进落实《中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出台中山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界定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制定了《中山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
(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三)《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
(四)《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6〕141号)
(五)《中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府〔2017〕33号)
三、主要内容条款及其说明
《管理办法》共7章,2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个条款。明确了制度文件的目的和依据、市级食盐储备定义、储备原则和管理模式、适用范围。
第二章:市级食盐储备品种、规模和资金拨付,共2个条款。明确了储备品种为小包装食用盐,储备规模按照我市不低于30天的食盐消费量存储。明确了市级财政对承储企业为完成市级食盐储备任务而发生的承储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章:职责分工,共3个条款。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等。
第四章:储存管理,共8个条款。明确了承储企业选取方式、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承储企业职责及管理规定、储备盐质量要求、储备盐在库管理及轮换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储备动用,共3个条款。明确了储备盐动用的三种情况,明确了动用条件、程序及补充储备的要求等内容(其中时限上要求动用后40天内补充储备)。
第六章:监督检查,共3条。明确了实施市级食盐储备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明确了承储企业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合同的处理内容。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以及有效期。
四、《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为宗旨,遵循“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完善我市食盐储备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以确保市级食盐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充分发挥市级食盐储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功能作用,为确保特殊时期食盐的稳定供应,缓解我市食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