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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6-27 分享:

粤中三角执催字〔2023〕35号


  刘高云(居民身份证:4223241978******13)

  住址:湖北省通城县麦市镇建设街******

  2023年2月3日,你在未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粤S3C7V0轻型厢式货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本单位于2023年2月27日对你作出了《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3〕35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建行中山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440780352156241035009000000

  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他行市级非税暂收户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