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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9-25 分享:

粤中三角(环保)执催字〔2022〕001号


  姓名:杨呈义

  居民身份证:41282919************

  住址:河南省正阳县闾河乡杨点村

  2022年4月8日,你在未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下,在中山市三角镇东线路与福泽路交汇处附近的一鱼塘承包地从事餐厨废油提炼。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露天堆放至周边空地,部分废油渣流失、渗漏至外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本单位于2023年1月16日对你作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环保)执罚字〔2022〕001号),已于2023年1月2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朱先生

  联系电话:0760-85542911

  单位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