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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9-28 分享:

粤中三角执催字〔2022〕574 号


  姓名:梁立明

  居民身份证:4525011970******** 

  住址:广西兴业县葵阳镇葵西村坊表

  2022年3月23日,本机关(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塑料拉粒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拉粒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塑料挤出生产线一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所经营的拉粒厂正在生产,塑料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经排气扇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查,你(单位)未报批塑料拉粒生产项目的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等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2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2〕574号),已于2023年2月8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 (¥310,000.00),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杨先生

  联系电话:0760-85542911

  单位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