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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9-28 分享:

粤中三角执催字〔2022〕572 号


  姓名:梁立明

  居民身份证:4525011970********

  住址:广西兴业县葵阳镇葵西村坊表

  2022年3月23日,本机关(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塑料拉粒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拉粒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塑料挤出生产线一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所经营的拉粒厂正在生产,塑料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经排气扇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查,你(单位)未报批塑料拉粒生产项目的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等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2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2]572 号),已于2023年2月8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伍元整(¥525.00),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杨先生

  联系电话:0760-85542911

  单位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