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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三角执罚字〔2022〕128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1-21 分享:

  姓名:陈明先

  居民身份证:4329231968********

  住址:湖南省道县洪塘营瑶族乡湾子岭村

  2022年9月1日,本机关(单位)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工业废桶加工场进行检查发现,你经营的工业废桶加工场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泽平街(光明村东平7队),设有仓库2个,仓库内堆放有废旧化工桶(部分化工桶贴有树脂、润滑油等标签),高压旋涡气泵1台、压桶机1台,工人将含有残存液体的废旧化工桶进行抽空,并刷漆翻新,抽出的残液用铁桶进行收集暂存,部分变形的铁桶通过压桶机进行修复,现场散发刺鼻气味,你未能提供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相关许可文件。2022年9月28日,本机关(单位)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你经营的工业废桶加工场堆放的工业废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经现场确认,你经营的工业废桶加工场共有12只白色吨桶残留有内容物可供采样鉴别,根据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LC-WFJB-2022003)表明,12只桶残留有内容物可供采样鉴别白色吨桶内的固态固体废物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HW35废碱”(废物类别代码:900-000-35)。执法人员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分别对上述12只白色吨桶进行称重,根据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校准证书》表明,12只桶残留有内容物可供采样鉴别白色吨桶总重量为734.85kg。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调查取证照片、《询问笔录》、《土地租赁合同》、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校准证书》、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LC-WFJB-2022003)、《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决定书》(粤中三角执责字[2022]1289号)及送达回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07月0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3年07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3年09月07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类”第十八条第4.18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2〕12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8号窗口或中山市三角镇福煌北路19号三角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复议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冯先生

  电话:0760-89936383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