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冠峰,男,香港居民身份证:H0762********,联系方式:1353603****。三角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三角执听告〔2023〕1046号),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如下建筑物及部分:1、编号2和编号3建筑物;2、编号1建筑物一层西面、二层西面、三层南面加建部分共50.24平方米,拆除后编号建筑物总面积不得超过证载房屋面积524.15平方米。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告知书,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三角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在视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60-22818200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