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三角执催字〔2023〕279号
蔡炳玉(居民身份证:4415221983******84)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2023年12月3日,你在中山市三角镇东线路利用四轮小货车(粤T289GJ)为工具经营衣服。该地点不是指定的集中摆卖场所,现场你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依据《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五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第三部分第四点“使用小汽车、货车、面包车等四轮以上机动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规定,本单位于2024年2月8日对你作出了《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3〕279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建行中山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440780352156241035009000000
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他行市级非税暂收户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