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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13 分享:

        名称:黄小艳

        居民身份证:4310231979********

        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经核查,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6日以电动三轮车为工具在中山市三角镇福泽路经营早餐。该地点不是指定的集中摆卖场所,现场你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角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3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向三角镇人民政府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3〕887号)、《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五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第三部分第三点“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如电动车、三轮摩托车、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元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3〕8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三角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中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