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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04 分享:

  姓名:陈冠峰

  香港居民身份证:H0762****01

  住址:中山市三角镇迪茵路***

  经核查,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到达你位于中山市三角镇迪茵路的地块[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号]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上述土地用地范围内共建设有3幢建筑物,查阅相关资料和测量图纸,该地块面积为776.7平方米,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1、编号1建筑物为钢混结构-1/3层,总面积为574.99平方米,其中地下室面积为150.45平方米,一层面积为186.91平方米,二层面积为115.59平方米,三层面积为122.04平方米;2、编号2建筑物为钢混结构1层,面积为71.77平方米;3、编号3建筑物为棚结构1层,面积为26.06平方米。

  你能提供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示意图,证载房屋面积524.15平方米,幢数1幢。现上述地块内共建有3幢建筑物,总建筑面积672.82平方米,超出证载房屋面积148.67平方米。经询问你,你承认编号2、编号3建筑物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编号1建筑物的一层、二层、三层均存在加建行为。根据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显示,你在上述地址及周边擅自加建,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该项目所处商住小区已于2015年10月10日办理了规划条件核实,现已分割确权,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限期拆除。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示意图等证据证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三角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2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三角执听告〔2023〕1046号)《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如下建筑物及部分:1、编号2和编号3建筑物;2、编号1建筑物一层西面、二层西面、三层南面加建部分共50.24平方米,拆除后编号建筑物总面积不得超过证载房屋面积524.15平方米。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3〕10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8号窗口或中山市三角镇福煌北路19号三角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复议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三角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中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附件下载: 拆除示意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