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平,男,5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5233119********30,联系方式:1817739****。三角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6日作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罚告〔2024〕425号),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2000)。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告知书,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三角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