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吴月琴
居民身份证:44088219********25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
经核查,你(单位)于2024年4月15日利用四轮手推车为工具在中山市三角镇富康路经营卤味。该地点不是指定的集中摆卖场所,现场你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因你使用四轮手推车从事卤味无照流动经营的行为属初次违法,并已经及时改正。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第四大类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三项第一点“从事无照流动经营,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三角镇人民政府决定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不罚字〔2024〕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8号窗口或中山市三角镇福煌北路19号三角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复议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