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潘华仙
居民身份证:53252619********60
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经核查,你(单位)于2024年4月10日以电动三轮车为工具在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大道西经营米线。该地点不是指定的集中摆卖场所,现场你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角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6月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未向三角镇人民政府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罚告〔2024〕15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4〕1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8号窗口或中山市三角镇福煌北路19号三角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复议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