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三角执催字〔2023〕214 号
姓名:覃友才
居民身份证:44538119***********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
2023年12月1日,你在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北路利用四轮小汽车(粤J3J5**)为工具经营蜂酒,该地点不是指定的集中摆卖场所,现场你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于 2024年02月08 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3〕214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银行网点或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码缴纳以上罚款。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