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三角执催字〔2024〕75号
姓名:关亮
居民身份证:44082219*********13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2024年2月18日,因你使用粤LJIQ**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的规定,本单位于 2024年4月22 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4〕75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三角执催字〔2024〕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银行网点或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码缴纳以上罚款。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