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樟树市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8E
法定代表人:黄斌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经核查,你(单位)于2024年6月23日安排赣C383**、赣C3J0**、赣C589**、赣C387**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由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宝石路果场前往三角镇番中公路三角路段(红番茄电器南边)第21卡之一中山市束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场地进行倾倒,现场你(单位)未能出示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角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9月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未向三角镇人民政府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告字〔2024〕65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4〕6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8号窗口或中山市三角镇福煌北路19号三角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复议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