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金凤,女,3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联系方式:13590****39。三角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不罚告〔2024〕615号),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告知书,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三角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