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蒲坤生
居民身份证:510823************
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2024年6月,何某、韦某等2名工人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角分局反映你拖欠工资。经核查,你以前妻冉某平的名义,承包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大道**号经营洗水业务,招用主管高某进行管理,招用何某、韦某等工人,从事洗水开机、马骝、脱水、烘干、分色、炒盐、杂工及司机等工作,开展洗水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拖欠高某等1人2024年1月份工资15150元,高某等2人2024年2月份工资6005元,高某等18人2024年3月份工资95090元,高某等37人2024年4月份工资302248元,高某等28人2024年5月份工资214440元,邓某等26人2024年6月份工资71499元,共计704432元。
2024年6月17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角分局向你发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三角执责字〔2024〕410号),责令你于2024年6月18日前足额支付上述工人工资。截至2024年6月19日,你拒不执行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整改完毕,仍拖欠上述工人工资共计704432元。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关于蒲坤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调查报告》、群众来访签名表、蒲坤生《询问笔录》(2024年6月17日、19日、25日)、欧某《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何某明、韦某旦、吴某、龙某均、罗某专、罗某峰、黄某菊、王某相、龙某冲、袁某苏、李某华、邓某才、杨某琴、朱某连、蒲某生、龙某斌、王某起、李某杰、余某珍、鲜某军)、中山市里溪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黄某华和欧某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及冉某平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收费通知单及微信收款截图、中山市三角镇**洗水厂车间工资表等证据证实。
你拖欠工资拒不履行责令改正,该行为已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本单位已于2024年10月3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三角执听告〔2024〕493号)、送达公告等材料为证。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裁量档次。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4〕49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须知要求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 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