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三角执罚字〔2024〕57号
名称:中山市福优保健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
经营者姓名:宋贤平
居民身份证:5105251974********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2024年7月16日,本单位根据举报线索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场所招牌标示“福鑫中医”,现场发现有自制药酒、头孢克肟分散片、点痣膏、贵宾卡登记本等物品。
经查明,符某相于2024年4月至6月,到你单位进行脸部祛斑。符某相首次前来时,你单位经营者宋贤平先使用自制药酒为符某相脸部消毒,然后涂上“草本古方点痣膏”,通过腐蚀剥脱达到祛斑功效。符某相第二次前来时,脸部出现疼痛、流脓现象,宋贤平给符某相开了头孢克肟分散片、布洛芬等药物服用。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宋贤平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你单位收取符某相费用共7078元,但由于祛斑效果不佳,并造成损害,费用已全部退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执法录像、《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宋贤平《询问笔录》(2024年7月16日、22日)、《营业执照》复印件、宋贤平身份证复印件、宋贤平与符某相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宋贤平医师执业信息查询截图、退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药品照片、药酒成分照片、符某相会员卡及顾客登记表照片、顾客登记表、符某相《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符某相与宋贤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投诉举报材料、符某相指认宋贤平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执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已于2024年10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罚告〔2024〕57号)、送达录像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
2.没收非法财物,1瓶养生药酒、1瓶点痣膏、12片布洛芬片、5粒布洛芬缓释胶囊、1盒头孢克肟分散片、1瓶外用药酒。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4〕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12 月1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